4.3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4.3.1 规划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.3.1的规定。 4.3.2 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.5m2/人。 4.3.3 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.0m2/人。 4.3.4 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.0m2/人,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.0m2/人。 4.3.5 编制和修订城市(镇)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。